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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109.09.15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社會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濟弱勢老人健康,使其獲得醫療照顧權益,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嗣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歷經四次修正在案。 (二)依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時間不符補助資格者,於符合補助資格後,得向社會局申請補助,並自申請當月予以補助。本次修正係為免原不符補助資格者,於事後符合補助資格,因未提出申請或未即時提出,致未及自符合補助資格時獲得補助,爰就事後符合補助資格之情形,明定為由社會局定期審核,並就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社會局逕予補助;另事後符合補助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並均自符合補助資格當月起予以補助,以達便民利民之目的。另考量本府財政狀況,就一0九年十月一日前原不符合補助資格,於事後符合補助資格者,明定自一0九年十月起予以補助。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提經一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市長室會議確認政策方向在案。 (三)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配合現行實務運作,明定由社會局審查補助資格,以及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但未獲補助者,社會局應予補發。(修正條文第七條) 2、為達便民利民之目的,除保留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補助之規定外,增訂社會局定期審核且逕予補助;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社會局定期審核之規定,且為保障事後符合補助資格者之權益,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自申請當月予以補助」,修正為「自符合補助資格當月予以補助(發)」,又考量本府財政狀況,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有關一0九年十月一日前原不符合補助資格,而於該日已符合補助資格者,自一0九年十月起予以補助。(修正條文第八條) 3、為明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施行日期,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五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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