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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09.10.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與附表及第七條條文
提案狀態
送行政院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三字第10930467521號函
提案機關
環保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環境保護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囿於環保稽查人力有限,為有效遏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破壞環境污染行為,並加強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管理,本府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規定,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歷經九十六年(兩次)、九十七年、九十八年、一0二年及一0五年等共六次修正。因近來本市及新北市查獲載運剩餘土石方或營建廢棄物車輛常有未攜帶聯單或攜帶不實聯單之情形,故調高檢舉該類案件之獎勵金比例;另為避免衍生以檢舉為業之職業檢舉人領取高額獎金,排擠其他檢舉人獎勵金額度且為社會詬病,爰參照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體例,規定對同一檢舉人同一年度得核發之累計獎金額度上限,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與附表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三條:於第四款新增檢舉人於檢舉時未依環保局所定檢舉單格式提出檢舉者,亦不發給獎金。 (二)修正條文第五條及附表:新增第三項明定同一檢舉人同一年度累計得核發獎金之上限,以避免衍生以檢舉營利之職業檢舉人;修正附表,調高檢舉載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未隨車持有相關證明文件之獎金核發比例。 (三)修正條文第七條:刪除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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