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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07.27
收文字號
109303504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交通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交通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前經本府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兩次修正,現為改善實務運作常見問題,及配合推動本府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給予民眾完整停車場資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修正條文第四條:為確保申請經營停車場時其書面文件與現況相符,以改善書面審查無法遏阻停車場經營業違規變更之問題,爰增訂現場勘查之規定。 2、修正條文第六條:為使本府政策推動更加順利(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增訂申請人得配合本府政策提供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公告之文件。 3、修正條文第七條: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現場勘查之規定,於第七條增訂現場勘查之待改善事項,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4、修正條文第八條:為鼓勵停車場經營業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配合本府政策(如揭露即時格位資訊政策),明訂停管處得依實際情況或本府政策之需要,核准停車場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以示明確。但書之修正理由同上。 5、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停管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爰參照現行條文第十一條文字,酌作文字修正。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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