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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9.10.30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一0一年起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為規範本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二、本辦法共八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董事及董事長之聘任程序。 (三)第三條明定監事之聘任程序。 (四)第四條明定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之聘任作業期程。 (五)第五條明定董事、監事解聘之行政程序。 (六)第六條明定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或解聘後之補聘程序。 (七)第七條明定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後之補聘程序。 (八)第八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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