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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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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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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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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09305058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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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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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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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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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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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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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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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一0一年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為規範本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等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草案。
二、本準則共七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準則訂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利益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並分別明定財產上之利益及非財產上之利益之範圍。
(三)第三條明定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四)第四條明定董事監事有應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監督機關、董事會或監事會知有此情事者,亦應命其迴避。
(五)第五條明定董事監事如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四項規定,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予解聘、改派或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執行職務;其所為之參與行為均屬無效。
(六)第六條明定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七)第七條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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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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