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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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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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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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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第13屆第04次定期大會第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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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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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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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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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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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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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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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污染防治法於一0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民眾得檢舉違反該法之行為,其經查證屬實且罰鍰達一定金額者,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勵金予檢舉人,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本府爰於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依前揭規定授權訂定「臺北市檢舉違反水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發布施行。因水污染防治法就請領獎金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未有特別規定,故有關請領獎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爰擬具本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第十四條,刪除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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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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