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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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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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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退回原提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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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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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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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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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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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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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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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業經本府一?九年一月六日府法綜字第一?九三??一五四三號令修正公布在案,其中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本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本府民政局定之。爰依本自治條例規定並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擬具「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訂定草案。此外,為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及上線期程,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計十五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電磁紀錄之定義。(第四條)
五、明定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之領取方式、後端維護管理及操作諮詢服務。(第五條)
六、明定連署人使用電子連署系統,應以自然人憑證為之。(第六條)
七、明定連署期日之計算、電子連署系統登錄方式及使用期間。(第七條)
八、明定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提出、查對作業及補提之規定。(第八條至第九條)
九、明定連署人重複連署、紙本及電子連署人數之計算方式。(第十條)
十、明定創制案或複決案於公告前,如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通知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該會應即公告停止該項公民投票及停止提供電子連署系統徵求連署。(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電子連署系統服務中斷或發生故障,連署及補提之期限與處理方式。(第十二條)
十二、明定連署人名冊之電磁紀錄保管及保管期限等。(第十三條)
十三、明定本辦法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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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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