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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09.11.1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市政府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社會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等,以保障女性權益,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及一0四年二月二日二次修正在案。 (二)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女委會)為體現其委員身分之多樣性,於一0九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二屆第五次委員會決議修正女委會之名稱為「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再者,女委會歷年來實務運作涵蓋議題之層面,亦由女性權益之提升,逐漸推展至促進性別平等之相關事項,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關於女委會之名稱及任務。 (三)此外,行政院一0四年三月二日院臺性平字第一0四000六九二四號函復備查本辦法一0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條文之綜審意見,建請將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朝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為原則修正之。茲參照上開意見,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本府任務編組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之規定。另本辦法若干條文款次後未加具頓號之部分,亦依現行法制體例予以修正。綜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女委會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另增訂「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性別平等政策」、「提供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之諮詢」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之任務,並將同項第四款所定任務中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修正為「共同推動性別平等」。(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 2.參照行政院一0四年三月二日院臺性平字第一0四000六九二四號函復備查本辦法一0四年二月二日修正條文之綜審意見,修正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二項關於本府任務編組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3.依現行法制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現行條文與上開體例不符之部分,均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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