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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0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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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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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退回原提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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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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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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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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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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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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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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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制定公布迄今共歷經三次修正,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因應本府各局處組織規程調整與部分機關更名,修正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因應部分機關實際管轄權限調整而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調整各機關權責劃分而修正第三條、第十五條。
二、本次主要修訂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因都市地區生長環境易讓樹木徒長,但未必強健,且高度型樹木管理維護不易(如大王椰子);查中央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制訂「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並無將高度納入受保護樹木列管條件,爰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以符合本市都會型地區狀況。
三、另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且序言中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爰刪除各款次「者」字。另併同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一百零四年修正第三條各款施行生效日期。
四、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刪除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樹高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以下款次遞改。
(三)增加第二條、第三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
(四)刪除第二條各款次「者」字。
(五)刪除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次修正案施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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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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