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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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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0930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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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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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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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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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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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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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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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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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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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市公共藝術相關業務,本府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並於同年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設立公共藝術基金統籌運用,以美化本市景觀,落實公共參與機制,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為宗旨。
二、本自治條例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迄今並未修正,又為依循中央法規「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有關公共藝術之規範,兼檢討本市公共藝術業務推動所面臨之困境及諮詢外部專家學者意見,擬廢止「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爰依據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同修正本自治條例。
三、另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併同修正第三條、第四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
四、本次修正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第一項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廢止,修正本自治條例之法源依據。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廢止,修正本條文。
(三)增加第三條、第四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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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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