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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09.12.10
提案名稱
訂定「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文字第1090040112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一0一年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為規範本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等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草案。 二、本準則共七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準則訂定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利益之範圍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並分別明定財產上之利益及非財產上之利益之範圍。 (三)第三條明定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事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討論、表決及決定。 (四)第四條明定董事監事有應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監督機關、董事會或監事會知有此情事者,亦應命其迴避。 (五)第五條明定董事監事如違反本準則規定,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七款及第四項規定,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予解聘、改派或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執行職務;其所為之參與行為均屬無效。 (六)第六條明定本準則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七)第七條明定本準則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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