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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09.12.17
收文字號
109304230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101年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制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第7次會議(109年5月20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109年6月5日府法綜字第1093026332號令公布。   茲為規範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對於市有財產所進行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事項,爰依「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本辦法市有財產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本中心應善盡市有財產之管理維護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本中心應詳實編造及登錄市有財產行政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本中心應每年辦理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及檢核作業。(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動產、房屋及其附著物報廢所須遵循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本中心市有財產受損害之責任歸屬及賠償責任。(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監督機關應定期檢查本中心市有財產。(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本中心市有財產之收益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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