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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文日期
109.12.30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提案狀態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發文文號
府法一字第10930491232號函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現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95年7月6日訂定發布,並經市府104年2月2日以府法綜字第10430159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現為配合108年5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參照教育部109年3月23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全文十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二、明定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重大違規事件之定義,刪除特殊行為之學生類型,並增訂學校參與人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並擴大增納學生為提供服務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落實執行方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修正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針對修正條文第七條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八、增訂學校進行訪視及應派員參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推動績效優良之對象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現行條文第五條已於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相關服務之執行內容,爰予刪除。 十一、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配合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已 明定相關協助機制,並於同法第四項明定保密原則,爰予刪除。 十二、現行條文第十一條,為符應學校現場實務運作之需求,爰予刪除。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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