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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09.11.24
收文字號
109305480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文化局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一0九三0三九九九七號函略以:為推動本市公共藝術相關業務,本府前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並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設立公共藝術基金統籌運用,以美化本市景觀、落實公共參與機制並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為宗旨。本自治條例自制定公布起迄今未有修正,惟為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擬基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有關公共藝術之中央法規更為周延而予以廢止,兼檢討本市公共藝術業務推動所面臨之困境及諮詢外部專家學者意見,擬廢止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另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併同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 二、本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之廢止,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本基金設置依據相關文字。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之廢止,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改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收納公共藝術經費之依據。 (三)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款次後加具頓號。 三、上開修正條文,經核與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之規定尚無不合,本科除就文化局修正條文及修正說明欄酌作文字修正外,擬予同意。 四、檢附文化局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草案與本科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及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各一份。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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