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退回提案日期
110.01.1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退回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推動本市公共藝術相關業務,本府前於九十四年一月三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並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公共藝術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設立公共藝術基金統籌運用,以美化本市景觀、落實公共參與機制並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為宗旨,本自治條例自制定公布起迄今未有修正。惟基於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有關公共藝術之中央法規更為周延,近年本府公共藝術業務推動依前揭中央法規執行無礙,擬予廢止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配合修正本自治條例。另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併同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各款次之標點符號。 二、本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之廢止,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本基金設置依據相關文字。 (二)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之廢止,修正現行條文第一款,改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收納公共藝術經費之依據。 (三)依行政院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現行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款次後加具頓號。 三、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七四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檢陳本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現行條文及法規影響評估報告書各一份。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