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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1.12
收文字號
1103001675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寶藏巖聚落藝居共生進駐申請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為保存寶藏巖聚落移民聚落之歷史脈絡及建築風貌,延續「藝居共生」之特色,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規定:「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爰此依前揭規定之法定程序訂定臺北市寶藏巖聚落藝居共生進駐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五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至第二條明定本辦法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委任依據。 二、第三條至第四條明定申請辦法之公告事項及申請書應包括之文件。 三、第五條至第六條明定申請人之基本資格及應檢附書件。 四、第七條至第八條明定申請審查程序。 五、第九條明定使用費訂定標準及其訂定、調整應報府核定。 六、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明簽訂行政契約、使用及續約之期限。 七、第十二條明定寶藏巖聚落管理方式。 八、第十三條明定使用人之禁止事項。 九、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文化局訂之。 十、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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