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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1.27
收文字號
1103004007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目前已知約有七千種化學成分被使用於電子煙油,歐盟檢驗發現電子煙含有超過四十一種有害物質,容易引起肺部發炎、過敏與產生哮喘,且發生心肌梗塞的機率增加二倍;暴露於二手煙,會誘發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及加重肺部疾病。電子煙中的化學成分尼古丁會刺激眼球,恐導致嚴重併發症,如青光眼、視網膜病變。國外亦查出含有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案例,且有爆炸的風險,高度危害使用者及周遭人員健康。而國際間已發生多起電子煙造成肺傷害致死案例,顯示此類產品有嚴加管制之必要。 二、為因應國內外情勢,本自治條例特增訂類菸品之定義,就其原料之特性及使用方式,與菸品區隔,將尼古丁及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歸屬類菸品,並採取禁止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及招牌廣告政策,且不使用俗稱之電子煙,避免本市業者未來以其他名稱上市,或推出以非電子方式產生氣霧之產品,而規避法律之適用,務期杜絕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種類菸品,對於市民健康之危害。 三、另,加熱式菸品,亦未受現行菸酒管理法「菸品」規定,故納入本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以達到新興菸品(指類菸品與加熱式菸品)全面管理之需要。 為有效管理新興菸品,防制新興菸品之危害,以維護市民健康,特制定本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以加強落實本市新興菸品管理,並參酌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及執行實務,爰制定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十三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自治條例涉及相關機關權責。(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用詞定義。(草案第四條) 五、未滿法定吸菸年齡者,不得使用新興菸品;任何人不得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法定吸菸年齡者。(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禁止使用新興菸品之場所。(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除吸菸區外,禁止使用新興菸品之場所。(草案第七條) 八、禁菸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制止使用新興菸品行為義務。(草案第八條) 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招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加熱式菸品於本市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校園周邊五十公尺內,實體店面應禁止販賣、展示及廣告,招牌禁止有加熱式菸品意旨之文字、圖像。(草案第九條) 十、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條) 十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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