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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1.27
收文字號
1103004049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臺北市街頭藝人於特定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並接受打賞,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九四一三九二三三00號令發布。並於一0七年四月一日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一0八年四月一日發布修正「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相關審議許可規定。 二、茲因本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草案)」業已於一0九年九月三日完成預告程序,並循法制程序於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一0九三0三九八七六號函函送本府法務局審議在案,未來有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將依循該法辦理並預計於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施行。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規定,廢止本規則。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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