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期
- 110.02.17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
提案狀態
- 移請公(發)布
-
提案機關
- 消防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消防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一、為管制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維護公共安全,增進公共利益,落實執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本府前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嗣於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加強落實本市特定場所依本規則執行相關容留人數管制事宜,以提升公共安全,避免災害發生時容納過多人數,造成逃生時推撞擠壓肇致重大傷亡,爰增訂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應製定容留人數管制計畫,以及有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及大型場所管制機制,另配合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擬具本規則修正草案。
二、本規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五條:新增第四項明定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應於容留人數管制量核定函送達後一定時間內,製定管制計畫報請消防局核定,及管制計畫應包含之內容,且業者應據以執行管制措施。
(二)修正條文第八條:修正第一項本文,明定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業者經消防局以書面命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另新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明定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未依限提報管制計畫或未依管制計畫執行管制措施者,亦屬消防局應命限期改善之情事。
(三)修正條文第九條:配合第八條第一項修正,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查獲超過容留人數管制量時之處置,本即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尚無庸重複規定,爰予以刪除。
(四)其餘條文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或項次及款次調整。
(五)本規則附表二申報表及附表三告示牌規格,核其內容乃執行細節事項,為保留彈性,宜授權由消防局定之,爰予刪除。原附表一配合修正名稱為附表,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