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10.01.06
收文字號
1103000694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附表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標準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施行(前身係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分區須經本府核准使用組別核准標準表」),其後歷經十五次修正,前次修正係於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配合實務需求提高公車調度站設置彈性,及將本標準內保護區設置托兒教保服務設施及社會福利設施申設資格限制相關規定刪除,回歸社會福利相關專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係為第三種住宅區增加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之允許使用條件,並配合實務及產業需求修正住三設置獸醫診療機構、住四設置健身服務業及商二、商三、商四設置殯葬服務業之允許使用條件;配合電信法轉軌為電信管理法,修正各分區關於電信機房相關規定;刪除本標準內「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文字,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