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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 1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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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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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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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 110年2月8日院臺勞字第11000039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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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機關
-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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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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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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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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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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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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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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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執行「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以促進勞工就業安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嗣於九十八年五月四日、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歷經四次修正,並於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時,配合「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修正為「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按勞動部一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為鼓勵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上開規定將「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型態納入托兒措施範圍,故本辦法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予以修正。
三、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新增托兒措施型態規定,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另將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移列第三項並配合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新增提供托育服務型態之補助,增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托兒措施」為「托兒津貼」,明列「托兒津貼」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兩種托兒措施之補助型態及補助額度,另配合第一項款次之增訂,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使條文文義明確,現行條文本文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配合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增訂第二項第六款,明定提供托育服務型態之經費補助審查項目,並調整款次。(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補助辦法第七條,增訂第一項第四款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之增訂,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第三款第六目、第四款第五目之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新增「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為補助對象,修正補助費用使用及核銷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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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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