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10.01.27
收文字號
1103004049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文化局一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一一0三00六七八0一號函略以: (一)本府為管理民眾於街頭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並接受打賞,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一0七年四月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據以執行相關審議許可規定。依前開規定,本市現行街頭藝人之管理採行許可制,亦即街頭藝人應先行申請,通過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於公共展演空間進行演出。 (二)然為考量國際間街頭表演多以尊重個人藝術自由與藝術喜好為出發點,且民眾於公共展演空間演出已為常態,故許可制之階段性任務業已完成。因此,為打造多元城市藝文風貌,並使街頭藝人展演制度更為友善,爰規劃將現行街頭展演之管理模式調整為登記制,以促進公共展演空間使用效率。為此,本府於一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自一一0年三月一日施行,未來有關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管理將循該辦法辦理。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四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