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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3.02
收文字號
110300841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市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自一百零一年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本府為經營管理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制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七次會議(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百零九年六月五日公布。 茲為規範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程序等事項,爰依「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明定績效評鑑會議之組成。(草案第二條) 三、 明定評鑑委員之任期。(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評鑑委員會召集人之產生方式、出席門檻及計算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績效評鑑之內容。(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業務績效指標之審議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績效評鑑之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績效評鑑之程序。(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績效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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