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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1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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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字號
- 11030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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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訂定「臺北市寶藏巖聚落藝居共生進駐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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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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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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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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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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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制(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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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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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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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局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一一0三00五一九七號函略以:
(一)寶藏巖聚落興建始於日據時期,發展初期以寶藏巖寺為核心,為弱勢族群自力營造的違建聚落。有鑒於聚落自力營造過程所形成的獨特風貌、城市集體記憶保存的重要性及聚落自然環境的保育價值,臺北市古蹟審查委員會於九十年召開「寶藏巖歷史聚落文化價值鑑定會勘」,建議全區登錄歷史聚落,並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正式公告為「寶藏巖歷史建築」。同時,臺北市古蹟審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議以市定古蹟寶藏巖寺週邊含蓋聚落範圍(中正二九七號公園範圍)全區劃設為「古蹟保存區」,藉以確保古蹟與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聚落閒置建物供藝文活化再利用,並結合週邊環境資源整合發展。嗣文化局以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文化二字第一00三0三二0八00號公告登錄「寶藏巖聚落」為本市聚落,復以一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一0七六0一九九0四一號公告重新公告其類別為「聚落建築群」。
(二)為配合本市寶藏巖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再發展,因應該地區之活化利用,保存其移民聚落之歷史脈絡、建築風貌及城市集體記憶,延續「藝居共生」之特色,爰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二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就寶藏巖聚落之申請使用收益明定其法定程序,俾使相關申請使用事項有所遵循,擬具臺北市寶藏巖聚落藝居共生進駐申請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草案條文共計十五條,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委託條款。
3、第三條明定文化局應辦理申請相關公告及公告事項。
4、第四條明定申請書應包括之文件。
5、第五條明定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以一案為限。
6、第六條明定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
7、第七條明定申請審查之初審程序及不予受理之情形。
8、第八條明定申請審查之複審程序、排定順位之方式及審查小組之組成。
9、第九條明定使用費之訂定、調整應報府核定及其調整之參考因素。
10、第十條明定申請人簽訂行政契約、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費,以及後續辦理點交之時限與辦理方式。
11、第十一條明定契約期間之上限、評鑑及續約之辦理方式。
12、第十二條明定文化局得訪視檢查並核對身分。
13、第十三條明定終止或解除行政契約之事由。
14、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之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定之。
15、第十五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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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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