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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日期
- 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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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補助辦法」為「臺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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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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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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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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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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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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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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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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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本市交通票證整合政策,本市自九十二年八月起開始使用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提供本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本府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五七0七二五一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及捷運補助辦法」,作為上開乘車補助之法規依據。上開辦法歷經九十六年、九十八年、一00年、一0三年及一0四年共五次修正,並於一0四年修正名稱為「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為鼓勵長者多加使用敬老悠遊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及走訪休閒育樂場館,社會局於一0六年十月十二日簽報本府同意訂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擴大敬老悠遊卡使用範圍試辦計畫」,上開試辦計畫嗣因本府持續擴大敬老悠遊卡點數可使用範圍而陸續修正。依上開試辦計畫,本市敬老悠遊卡之使用範圍,自一0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第一階段擴大使用於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含貓空纜車);一0七年四月一日起將原六十段次修正為四百八十點(每一點折算新臺幣一元),並第二階段擴大使用於搭乘本市雙層觀光巴士及微笑單車之租借;一0八年二月一日起擴大使用於新北大眾捷運系統之淡海輕軌,同年三月一日起提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及雙層觀光巴士搭乘補助至五十點,並於同年九月一日起擴大使用於本市各區運動中心;一0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開放居住本市六十五歲以上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申請第一類敬老悠遊卡。
(三)上開試辦計畫固能適時因應敬老悠遊卡使用範圍擴大之本府政策目的,惟基於依法行政之法制化要求,及本辦法現行條文滾動式檢討後顯現之修正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將本辦法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敬老悠遊卡及愛心悠遊卡補助辦法」。
(四)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本辦法修正後,本市補助敬老悠遊卡之使用範圍已不侷限於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等項目,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2.依現行法制體例,現行條文款次後未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之部分,均予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3.因應敬老悠遊卡使用範圍及方式之修正,愛心悠遊卡及愛心陪伴悠遊卡預算編列機關之調整,學生愛心悠遊卡之規劃調整以及臺北捷運環狀線通車營運後之票卡查核、收回及展期作業之實際需求,爰修正及增訂關於本府權限委任(託)事項及受委任(託)機關(構)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4.本辦法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增訂學生愛心悠遊卡之申請、補發與本府教育局相關權責事項之規定,惟上開規定訂定迄今,本府教育局並無辦理學生愛心悠遊卡之具體規劃,爰將學生愛心悠遊卡申請、補發及本府教育局權責事項之相關規定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條)
5.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關於本辦法用詞定義之規定。
6.現行條文第四條條次遞改,並將實際居住本市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增訂為本辦法補助對象;另將現行條文第四條所定補助基準之事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五條,並依試辦計畫之內容修正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7.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增訂之補助對象,增訂外籍人士申請核發、補發及使用敬老悠遊卡時,應檢具及隨身攜帶外僑永久居留證以供查核,以及外僑永久居留證經註銷時應停止使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8.現行條文與修正條文第五條所定第一類悠遊卡補助基準(即每月補助四百八十點)不一致之部分,均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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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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