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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0.04.2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教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教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本府為辦理本市社區大學評鑑業務,明確規定其評鑑方式、內容、結果、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前依一0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評鑑……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及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一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惟終身學習法於一0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十條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得辦理社區大學;其設立及發展,另以法律定之。」並於同日另以法律制定公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其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評鑑……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自治法規。」復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一0九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其授權規定已遞改為第十六條第二項,爰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應配合予以修正;另查本條例第三條與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已明定社區大學辦理方式,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考量為簡化本市社區大學評鑑流程且減輕社區大學行政業務、配合實務運作、基於用語統一及依行政院現行法制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後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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