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收文日期
110.03.02
收文字號
1103008417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文化局一一0年三月二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一一0三00九0三一號函略以: (一)為推動本市表演藝術之發展,本府自一0一年起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並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 (二)茲為規範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下稱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下稱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績效評鑑委員會(下稱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3、第三條明定績效評鑑委員(下稱評鑑委員)之任期、續聘之人數比例,以及政府機關代表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進退。 4、第四條明定評鑑委員會之開會方式及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5、第五條明定績效評鑑之內容。 6、第六條明定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指標之訂定程序與所應包含事項範圍。 7、第七條明定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及本中心之配合義務。 8、第八條明定績效評鑑辦理程序、分析報告之提交及績效評鑑報告之主動公開。 9、第九條明定本府及本中心就績效評鑑報告後續相應之監督及改進措施。 10、第十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