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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10.05.06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文字第1100012740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為推動表演藝術之發展,本府自一0一年起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茲為規範本中心對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市有財產進行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擬具「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二、 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 第二條明定本辦法所稱市有財產之範圍。 (三) 第三條明定本中心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應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辦理必要之保險。 (四) 第四條明定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財產應登錄本府財產管理系統及詳實編造有關表冊文件並依規定陳報。 (五) 第五條明定本中心應每年辦理盤點並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核。 (六) 第六條明定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財產報廢之辦理程序及方式。 (七) 第七條明定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財產報損之辦理程序及追償。 (八) 第八條明定監督機關應定期與不定期檢查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財產。 (九) 第九條明定本中心所管理之市有財產之使用及收益方式。 (十) 第十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一0年四月一日府法綜字第一一0三0一三0八一號令發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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