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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5.24
收文字號
110302119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第6條附表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衛生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衛生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據監察院一00年四月十三日院台字第一00一九三0二九00號函,直轄市法規以自治規則收取規費者,應明定其規費之法規授權依據。考量因衛生福利部已修正食品中農藥殘留、中藥(食品)摻加西藥檢驗方法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致食品中農藥殘留、中藥(食品)摻加西藥及食品微生物等檢驗項目辦理成本增加,爰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項修正本辦法第6條附表「臺北市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調修情形如臺北市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修正對照表。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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