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文日期
- 110.05.24
- 收文字號
- 1103021193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第6條附表
- 提案狀態
-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衛生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衛生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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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監察院一00年四月十三日院台字第一00一九三0二九00號函,直轄市法規以自治規則收取規費者,應明定其規費之法規授權依據。考量因衛生福利部已修正食品中農藥殘留、中藥(食品)摻加西藥檢驗方法及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致食品中農藥殘留、中藥(食品)摻加西藥及食品微生物等檢驗項目辦理成本增加,爰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項修正本辦法第6條附表「臺北市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調修情形如臺北市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修正對照表。
-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