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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送備查日期
110.07.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之1
提案狀態
送主管機關備查
送備查文號
府法三字第11001267351號
主管機關
財政部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明定本市娛樂稅徵收相關事宜,本府於五十九年七月三十日依筵席及娛樂稅法制定「臺北市筵席及娛樂稅徵收細則」,嗣於七十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其名稱為「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細則」,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再修正其名稱為「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在案。查本府前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經濟、社會造成衝擊,娛樂產業營業收入大幅減少,為減輕本市娛樂產業之負擔,爰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本自治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明定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內調降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徵收率,施行半年以來,本市整體娛樂產業營收較調降前成長,有效減輕本市娛樂產業之負擔。本次修正係因自一一0年五月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更為嚴峻,防疫措施強度隨之提高,娛樂產業遭受衝擊加劇,為賡續減輕本市娛樂產業之負擔,並維繫其生存及促進其發展,爰擬具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 二、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本市娛樂產業造成衝擊,爰參酌一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九條所定該條例施行期間迄至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延長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規定徵收率之調整期間,將屆滿日由一一0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為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 (二)鑑於現行條文第二項以特定期間匡列排除適用第一項各款規定徵收率對象之情形,與一般法條生效日與修正施行日期連動之情形有別,爰刪除第二項所稱「修正施行前」之用語,避滋誤解;另因應修正條文第一項調整期間之延長,考量自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迄至本次修正前之期間內,如代徵人有逃漏地方稅捐且情節重大情事,亦應排除適用第一項之徵收率,以貫徹現行條文第二項立法目的及兼顧稅捐公平性,又為避免以回推期間方式計算排除適用第一項各款規定徵收率之對象易生爭議,應以明定特定期間為宜,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第二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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