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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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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台北二二八紀念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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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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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文號
- 府法綜字第110302870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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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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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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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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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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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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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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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北二二八紀念館成立之目的係促進民眾認識二二八事件,藉由歷史事件之呈現與再現,使參觀者於體驗中形成參與感,進而啟發歷史意識,記取歷史教訓,以彰顯普世人權價值、學習相互包容,自八十六年設館開始,係採取入場收費制度,以維持服務品質。本府前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以一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府法綜字第一0三三0一七八六00號令訂定發布本標準在案,復考量本館成立宗旨係辦理二二八事件之教育及推廣,鼓勵學習包容及歷史教育功能,為鼓勵民眾及團體參觀,故於本基準表中明定免徵門票之對象及免費參觀日,以強化教育及推廣之社會目的。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府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授資應字第一0九三0一五二七三號函提供本市市民本府場館優惠之意旨,新增「臺北市民票」;並依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規定,將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原住民長者新增為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
二、 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配合本府提供臺北市民本府場館優惠政策,新增「臺北市民票」票種、票價及適用對象。
(二) 為配合新增「臺北市民票」,爰將「全票」票種名稱修正為「普通票」並於備註新增「購買臺北市民票」相關文字。
(三) 依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規定,優待設籍臺北市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長者,比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享有本市市有場館設施優待,爰將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原住民長者新增為免費入場適用對象。
(四) 另為配合推廣本府單一識別服務系統「台北通」,註冊台北通並經實名認證取得會員資格或其綁定現有卡證後,該應用程式具有供識別特定身分之功能,爰於備註新增「台北通(Taipei Pass)」相關文字作為證明身分之方式之一。
三、 本案業經本府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府法綜字第一一0三0二八七0五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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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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