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會日期
- 110.07.28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 」第4條
-
提案狀態
- 送交市政會議審議
-
提案機關
- 捷運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捷運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周邊建築物之連通效益,吸引更多人潮,減少交通壅塞之社會成本,建立無障礙之舒適人行空間,臺北市前於100年7月26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嗣於101年1月18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於107年2月22日修正收費辦法第四條條文及附件一在案。
茲考量提供民眾安全舒適之通行環境,強化捷運設施及地下街設施與鄰近公有建築物之連結性,擬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設施連通之建築物,如屬政府機關(包含公立醫院、公立學校)或行政法人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者,得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免收權利金。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