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過日期
- 110.08.03
-
提案名稱
-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第2條附表
-
提案狀態
-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提案機關
- 都發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都市發展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
-
重點說明
-
本次修正係考量長期照顧服務法於一0六年施行後,除於長期照護服務法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從事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私立機構,其管理與監督按原設立許可法律辦理外,新設立之長照機構申辦及營運條件較以往嚴苛,為避免未立案長照機構違法運營,影響民眾所需長照服務,本府已積極輔導轉型,惟因依現行規定,本市允許作長照機構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取得不易且成本較高,故由本府檢討放寬長照機構選址條件,以簡化長照機構申辦流程並降低籌設成本,進而提高民間於本市投資設置長照機構之意願,填補本市長期照顧服務需求缺口。
為解決長照需求增加,目前政府預算難以因應,配合本府鼓勵設置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政策,放寬於保護區設置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允許使用條件,以符實際。
-
備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