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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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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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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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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三字第110302469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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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機關
- 捷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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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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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 捷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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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區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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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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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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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周邊建築物之連通效益,吸引更多人潮,減少交通壅塞之社會成本,建立無障礙之舒適人行空間,臺北市前於100年7月26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嗣於101年1月18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於107年2月22日修正收費辦法第四條條文及附件一在案。
茲考量提供民眾安全舒適之通行環境,強化捷運設施及地下街設施與鄰近公有建築物之連結性,擬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設施連通之建築物,如屬政府機關(包含公立醫院、公立學校)或行政法人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者,得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免收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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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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