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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日期
                                
- 110.08.12
                            - 
                                提案名稱
                            
- 修正「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 」第4條
                            - 
                                提案狀態
                            
- 發文議會查照(備查)
                                - 
                                    發文文號
                                
- 府授法三字第11030246932號函
                            - 
                                提案機關
                            
- 捷運局
                            - 
                                法規型態
                            
- 自治規則
                            - 
                                法規類別
                            
- 捷運類
                            - 
                                異動區別
                            
- 修正
                            - 
                                提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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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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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持人行道之暢通、都市景觀之優美及增進周邊建築物之連通效益,吸引更多人潮,減少交通壅塞之社會成本,建立無障礙之舒適人行空間,臺北市前於100年7月26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嗣於101年1月18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連通建築物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並於107年2月22日修正收費辦法第四條條文及附件一在案。 
茲考量提供民眾安全舒適之通行環境,強化捷運設施及地下街設施與鄰近公有建築物之連結性,擬修正本辦法第四條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明定與捷運設施或地下街設施連通之建築物,如屬政府機關(包含公立醫院、公立學校)或行政法人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者,得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免收權利金。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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