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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0.08.12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部分條文
提案狀態
移請公(發)布
提案機關
地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地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本府為辦理區段 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相關事宜,爰依同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項 「第一項第五款 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之授權規定,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分別於一0一年八月三日及一0七年十月四日配合本府機關名稱異動與實務作業需要,修正發布在案。 二、 本次修正係參考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招標文件範本,關於投標保證金及履約保證金訂定原則皆以權利金底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間定之,基於政策一致性,並衡酌實務作業調整,避免現行規定所定設定地上權押標金高於履約保證金(現行 實務多以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訂之) ),爰酌予調降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估定之成數;另考量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需要,需引進民間投資或參與公共建設辦理之區段徵收土地設定地上權案件,非單純土地招商作業,現行招標底價之查估方式及以 價格最高者得標之決標方式已不符實務需要 又為因應上開相關底價查估及決標方式與現行條文規定不同,為使有不同,為使有意願投標者於招標文件上網公告前,意願投標者於招標文件上網公告前,有事先閱覽提供有事先閱覽提供意見之機會,意見之機會,增訂增訂公開招標公告前公開招標公告前應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及徵詢意見應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及徵詢意見規定規定,綜上,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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