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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7.22
收文字號
1103029606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 」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於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一0四)府法綜字第一0四三二八九三九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六條,實施至今已逾五年,對於輕質屋頂修繕、施工架組拆及使用吊籠作業預防發生職業災害成效良好。然鑒於本市高樓層集合式住宅與商辦等建築物眾多,以往使用繩索作業方式從事建物外牆清潔或修繕頗為常見,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五條,將使用繩索作業納入法規,並於同年七月十九日訂定繩索作業安全指引,至此,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已肯認業界從事外牆相關作業時可採取繩索作業方式,預期未來使用繩索作業之情形將大為增加。然繩索作業高度依賴工作者具備之安全專業知識及技術,始能正確選擇固定點、架設繩索及使用安全防護具等,以確保其生命身體之安全。再因,是類作業與使用吊籠同樣具有作業時間短、臨時性、易發生人員墜落及死亡機率高等特性,查繩索作業部分,近五年共發生五件重大職業災害,肇災原因多為人員未受訓、未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具及固定點未正確架設等,爰有將使用繩索作業納入本自治條例之通報機制之必要,俾利確實管控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責成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落實安全防護設施。 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預防繩索作業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爰新增繩索作業應於作業前通報之義務,修正本自治條例名稱。(修正名稱) 二、為闡明本自治條例立法意旨係為準確掌握作業期程以利至現場實施檢查,並增列繩索作業應於作業前通報之義務,爰於修正條文增訂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依現行法制體例,法規款次應於數字右方加具頓號,再接續規定內容,爰於現行條文各條項各款款次後加具頓號。(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 四、參考繩索作業安全指引關於繩索作業之用語,明定繩索作業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款) 五、考量繩索作業多與吊籠作業之災害風險相似,爰將繩索作業與吊籠合併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六、為達成精準掌握輕質屋頂、施工架、吊籠及繩索作業期程,增訂依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通報之最大作業日數為二十日及施工架組配作業例外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七、為明確揭示通報義務之內容,將現行通報系統之欄位資訊明定以利通報義務人遵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項) 八、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第四條第四項,增列罰則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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