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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8.16
收文字號
1103034138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附表
提案狀態
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體育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體育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考量臺北市民於臺北市納稅挹注臺北市建設財源之貢獻,爰另訂本市設籍市民使用體育局所轄各場館之臺北市民適用票價。 (二)為提升天母網球場服務品質,提供高水準之健康休閒體育設施與生活機能空間服務水準,達到推廣全民運動之目的,本府爰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相關規定,將天母網球場委由民間機構營運管理,爰刪除相關內容。 (三)景美游泳池預計於一一二年將納入文山運動中心共同辦理營運移轉,為配合文山運動中心公益時段,爰將場館免費使用時段由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修改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 (四)為配合永春活力館接管後開放大眾使用作業,因場館設施於近期陸續交接,經盤點現有設施設備,並配合場館每日開放兩時段之營運人力配置,爰再次評估場館營運成本及運作模式,調整計費時段及票價。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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