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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9.27
收文字號
110304125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提案狀態
研議中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參酌本館辦理費用及環境變動趨勢,同時考量藝術文化之普及和社會推廣文化教育等影響因素,訂定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此次修正依臺北市政府109年12月28日府授資應字第1093015273號函及109年8月26日市府各場館提供市民優惠會議紀錄辦理,本館研擬提供本市市民專屬門票優惠。考量臺北市民於本市納稅挹注市政建設財源之貢獻,市民參觀本館與其他縣市或他國人民參觀本館應當有所差別,方符合「取之於市民,回饋於市民」。爰針對設籍臺北市之市民參觀本館訂定「臺北市民票」,出示證明文件或臺北通(臺北市民卡面)即可購票入場參觀。另檢討修正團體計價方式,依團體入場成本訂定「團體票」票價。同時全面檢討各條款法源依據後,修正附表各票種之適用對象。綜上所述,特修正本館門票收費基準附表(第三條)內容。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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