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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日期
110.09.29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提案狀態
議會回覆存查(備查)
會期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4次會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為推動本市表演藝術之發展,本府自一0一年起自籌經費開始興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下稱本中心),並為經營管理本中心各場館、培育表演藝術人才、發展表演藝術產業,特設置行政法人臺北表演藝術中心,並於一0九年六月五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茲為規範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下稱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爰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條文共計十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二) 第二條明定績效評鑑委員會(下稱評鑑委員會)之組成方式。 (三) 第三條明定績效評鑑委員(下稱評鑑委員)之任期、續聘(派)之人數比例與連任次數、政府機關代表之評鑑委員應依職務進退以及因故出缺時補聘(派)之規定。 (四) 第四條明定評鑑委員會之開會及決議方式,以及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五) 第五條明定績效評鑑之內容。 (六) 第六條明定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評量指標之訂定程序與所應包含事項範圍。 (七) 第七條明定績效評鑑辦理方式及本中心之配合義務。 (八) 第八條明定績效評鑑辦理程序、分析報告之提交及績效評鑑報告之主動公開。 (九) 第九條明定本府及本中心就績效評鑑報告後續相應之監督及改進措施。 (十) 第十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一0三0二一六二八號令發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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