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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會日期
110.10.1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 」為「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分組審查
會期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管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零售市場,特於六十年七月九日公布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嗣於七十年二月四日、七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七日先後歷經四次修正在案。 二、本次修正係因本規則制定之初並未區分本市零售市場位於市場用地或非市場用地,且現行條文將零售市場區分為傳統市場與超級市場,傳統市場再區分為公有市場及私有市場,另將公有商場及青年商店之管理,分別準用公有市場及超級市場有關規定辦理。然零售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定公布施行,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指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之市場,並將零售市場區分為公有市場及民有市場,是本市關於零售市場之管理範圍大於中央所定零售市場之範圍。且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本市僅有位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之公有及民有零售市場直接適用本條例之規定,至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市政府核准設立於本市都市計畫非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因無法適用本條例,僅得繼續適用本規則,導致目前本市零售市場因所位於之用地不同而須適用不同之零售市場管理模式,實非得宜。 三、為一致性管理本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與非市場用地之公有及民有零售市場,爰將本規則予以修正,除保留部分現行規定與基於管理本市零售市場必要而予以增訂之規定外,將現行條文修正內容與本條例規範一致,以避免混淆或適用時產生衝突,又關於本規則現行所定超級市場相關規定,考量現行超級市場經營模式採取標準作業方式,已有自行一套運作之規範,現行規定已不合時宜而無明定之必要,爰本次修正刪除超級市場相關規定;另本市部分劃分攤(鋪)位、集中零售之公有營業場所,雖以公有商場或其他名稱命名,惟其除未販售蔬、果、魚、肉類等生鮮產品外,不論經營模式與販售商品種類,核屬本條例第三條及本規則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零售市場,應逕適用公有零售市場之規定,而非準用規定,又現行本市實務運作上,已無青年商店,爰亦刪除相關規定;並參酌本條例規定增訂關於公有及民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及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違反所定情事之罰則規定;另雖自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市政府已無核准設立於都市計畫非市場用地之零售市場,惟就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市政府核准設立於本市都市計畫非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仍有予以規定之必要,爰於修正條文明定前開場所之管理準用本自治條例及本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 四、又為健全單一經營體制度而於本次增訂相關退場審核規定及收回時得按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規定之核發標準,核發補助費予單一經營體。綜上,本規則實有修正之必要,且本規則屬經本市議會通過之實質自治條例,爰法規名稱亦配合修正為「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擬具本修正草案。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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