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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09.27
收文字號
110304125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文化局一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一一0三0三七八四七號函略以: (一) 本府前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以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九三0九四九0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嗣於一00年四月二十日及一0二年七月四日二度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在案。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府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市府各場館提供市民優惠會議紀錄及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授資應字第一0九三0一五二七三號函之意旨,新增「臺北市民票」;另依團體入場成本檢討修正團體票票價;同時全面檢討修正優待票及免費入場各適用對象,爰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 (二) 本標準第三條附表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為配合本府提供臺北市民本府場館優惠政策,新增「臺北市民票」票種類別、票價及適用對象。同時為配合新增「臺北市民票」,爰將「全票」票種名稱修正為「普通票」,並修正備註第一點新增「臺北市民票」及「台北通(Taipei Pass)」等相關文字。 2、 現行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二點給予軍警人員票價優惠,經檢討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減徵之情事,爰予刪除,其後續點次遞移。 3、 現行團體票給予二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優惠,經檢討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減徵之情事,爰依團體入場成本檢討修正團體票票價。 4、 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一點給予未滿十八歲之民眾免費入場優惠,經檢討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免徵之情事,爰修正適用對象為未滿六歲之學齡前兒童或滿六歲但尚未就讀小學者。另為配合本點修正,爰將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一點年齡由十八歲以上學生修正為六歲以上學生,並將普通票適用對象由十八歲以上之一般民眾修正為一般民眾。 5、 將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二點「監護人」等字刪除,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6、 於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四點新增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俾符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規定。 7、 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六點及第十點,經檢討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免徵之情事,爰予刪除,其後續點次遞移。 二、 上開修正條文,經核與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修正之: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尚無不合,本科除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爰配合條次遞移,因修正條文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爰為全案修正,並就附表修正規定及修正說明欄酌作文字修正並補充敘明減免徵之法源依據外,擬予同意。 三、 檢附文化局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草案與本科修正條文對照表一份。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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