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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提會日期
110.11.03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為「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三讀會
會期
第13屆第06次定期大會第9次會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鑒於輕質屋頂營建施工作業、施工架組配與拆除作業及使用吊籠清洗外牆作業等,易發生作業人員墜落、物體倒塌或物體飛落等災害,係高風險之作業型態,為有效防止該等作業發生職業災害,本府前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建立作業前通報機制。 二、本次修正係因勞動部於一0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五條,將繩索作業納入規範,並於同年七月十九日由該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繩索作業安全指引」,為期本自治條例規範周延並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實有將繩索作業納入本自治條例所定作業前通報機制之必要,爰擬具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輕質屋頂與施工架及吊籠暨繩索作業通報自治條例」,俾利實施檢查、宣導與輔導,並責成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確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三、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條:為闡明本自治條例立法意旨係為準確掌握作業期程以利至現場實施檢查,並增列繩索作業應於作業前通報之義務,爰增訂相關文字。 (二) 修正條文第三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參考繩索作業安全指引關於繩索作業之用語,增訂第五款,明定繩索作業之定義,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款之用語,修正第四款;又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各款次後加具頓號。 (三)修正條文第四條: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第一項本文;考量繩索作業與吊籠作業之災害風險相似,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繩索作業與吊籠作業合併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為精準掌握作業期程,增訂第二項,明定通報之作業期間不得逾二十日,期滿有續行作業必要者應再行通報,並配合實務運作需求,施工架組配作業不宜受通報作業期間至多二十日之限制,期滿而有續行作業必要者,無需再行通報,爰於第二項後段但書增訂施工架組配作業之除外規定;現行條文第三項「為代表人」係屬贅文,爰予刪除;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爰於修正條文第五項增訂「管理負責人」亦為督促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履行通報義務之行為主體;為明確揭示通報義務之內容,以利通報義務人依循,爰增訂修正條文第六項。又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於第一項各款次後加具頓號。 (四)修正條文第五條: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之增訂及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爰增列違反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本案業經本府一一0年九月十四日第二一五九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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