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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通過日期
110.12.07
提案名稱
修正「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案
提案狀態
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提案機關
文化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文化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 本府前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以九十九年四月九日府法三字第0九九三0九四九000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嗣於一00年四月二十日及一0二年七月四日二度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在案。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本府一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市府各場館提供市民優惠會議紀錄及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授資應字第一0九三0一五二七三號函之意旨,新增「臺北市民票」,並依團體入場成本檢討修正團體票票價,同時檢討修正優待票及免費入場各適用對象,茲修正本標準第三條附表;另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 二、 本標準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配合本府提供臺北市民本府場館優惠政策,爰於第三條附表新增「臺北市民票」票種類別、票價及適用對象。同時為配合新增「臺北市民票」,爰將「全票」票種名稱修正為「普通票」,並於第三條附表備註第一點新增「臺北市民票」及「台北通(Taipei Pass)」等相關文字。 (二) 第三條附表現行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二點給予軍警人員票價優惠,經核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減徵之情事,爰予刪除。 (三) 第三條附表現行團體票給予二十人以上團體票價優惠,經核無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所定規費得減徵之情事,爰依團體入場成本檢討修正團體票票價。 (四) 第三條附表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一點給予未滿十八歲之民眾免費入場優惠,經核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就文教設施應提供兒童優惠並予一定年齡兒童免費定有明文外,有關十二歲以上之人,其門票優惠對象及程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宜限於學生並予以減徵即為已足。爰此,將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一點由「未滿十八歲之民眾」修正為「未滿六歲之兒童」,並將優待票適用對象第一點由「十八歲以上在校學生及國外學生」修正為「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及「十二歲以上學生(不含社區大學或學分班等短期進修)」,另將普通票適用對象由「十八歲以上之一般民眾」修正為「一般民眾」。 (五) 將第三條附表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二點「監護人」等字刪除,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六) 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五款針對減徵低收入戶規費之設籍地未予限制,爰刪除第三條附表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三點「本市」二字。 (七) 於第三條附表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四點新增設籍本市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長者,俾符臺北市原住民長者使用市有場館設施優待要點規定。 (八) 考量其他與臺北市立美術館同為特定博物館學(協)會會員之文教展覽設施,多給予其他會員門票優惠措施,爰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六款互惠原則,於第三條附表現行免費入場適用對象第六點新增相關文字,俾憑辦理。 (九) 依現行法制體例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現行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爰配合條次遞移。 三、 本案業經本府法務局一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七六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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