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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12.27
收文字號
1103057521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 」
提案狀態
法規會待審
提案機關
財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財政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為提升市有公用房地使用效益,增加財政收益,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迄今歷經八次修正在案。本次修正係考量現今新興科技發展衍生不同態樣之創新運用,為因應是類創新運用設施設置之市場機制,爰於現行公用房地申請使用之類型,新增多媒體應用服務設施,並於附表明定其使用費計收方式;又為反映公用房地提供使用之市場行情及順應經濟潮流,新增經管理機關評估具高商業價值之使用,得於定額使用費外,按其營業收入一定比例加計使用費;次查工會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修正第六條規定,將工會之組織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考量工會會員若均為本府所屬員工,則不論工會類型,管理機關均得無償提供公用房地作為其辦公空間使用,爰刪除本辦法中有關工會組織類型之限制;復為配合現行法制體例、相關法規修正、簡化行政流程,以及本國已無低功率行動電信基地臺及無線寬頻(WiMAX)基地臺之服務,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及附表規定。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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