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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0.12.29
收文字號
1103058010
提案名稱
修正「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 」部分條文案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勞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勞工類
異動區別
修正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因應勞動部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勞職授字第10902005692號令訂定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市政府相關機關業務執行之需求以及外送平台業者之建議,通盤檢討相關規定,針對本自治條例之權限委任與管轄權、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意外傷害保險額度、在職教育訓練以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有明確之所屬外送平台業者名稱之標示等事項進行檢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市政府之權限得委任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另外送平台業者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之外,但其所屬外送員實際於本市轄區內提供外送服務者,市政府對之仍有管轄權,爰明定權限委任及管轄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落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部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中關於意外傷害保險額度之規定,爰配合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修正為三百萬元;另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公開揭示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已無必要性,且該項公開揭示外送員人數意在確實掌握外送員人數,應無公開揭示之必要,爰將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公開揭示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部分刪除,並增訂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按月將已納保之外送員人數報市政府備查。(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明定定期教育訓練回訓之規範,以提升外送員用路安全觀念與駕駛技能、職業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外送平台業者對曾發生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事故之外送員應實施該項教育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四、為能確實呈現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以督促外送平台業者重視外送員之交通安全,爰增訂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應於外送箱標示外送平台業者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 五、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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