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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111.02.15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113005632號令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為獎勵民間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本府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制定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並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之授權規定,就投資人申請本自治條例各類獎勵措施應具備之條件、申請審查與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同年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本辦法。嗣為配合本府組織修編,本府建設局更名為產業局,爰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復為配合本府政策執行需要,並審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業已廢除,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辦法。 二、查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七年。」本府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以一00年四月七日公告,本自治條例自一00年一月十二日起因施行期限屆滿當然失效,作為子法之本辦法自失其立法授權依據。又查本府依本自治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投資人有關勞工職業訓練費用等支出之補貼及承租市有土地之租金減免等各類獎勵措施之案件,均已於一0八年辦理完畢。另為延續本市推動產業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之政策方向,於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制定公布「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提供符合該自治條例所定投資人,有關勞工職業訓練費用等支出之補貼、承租市有土地之租金減免,以及研發等補助。 三、綜上,本辦法已無存在之必要,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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