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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備查日期
111.03.09
提案名稱
制定「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提案狀態
准予備查
備查文號
院臺建字第1110004824號函
備查機關
行政院
提案機關
都發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都市發展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目前面臨人口成長趨緩、人口結構呈現高齡、少子化及老舊建物比例逐年增加、房價高漲等課題,為確保市民居住權利;又本市社會住宅管理維護作業係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甄選民間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受限於公務機關資源有限,社會住宅興建完成之數量及營運時間增長幅度而更顯不足。經本府審慎評估後,決定以行政法人模式成立本市社會住宅專責組織,並規劃承接現有「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之業務,成立「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藉由行政法人有別於公務機關之組織型態,以更具彈性之模式及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受民意監督且資訊公開透明的前提下,達到專業化及提昇效能之目的。本中心營運規劃除承接現有都更中心業務,如:都更輔導及可行性評估、擔任實施者執行公辦都更,並將分階段於成立初期承接本市社會住宅經營管理業務,此後視本中心業務辦理情形,逐步評估與辦理社宅規劃及興建等業務。 二、本府業已依「內政部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處理要點」完成本中心組織、業務、財務及人事面之規劃,並經內政部一O九年九月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一O九O八一六O七O號函同意設立本中心。本中心預期將於未來大量成長之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負荷下與本府密切合作,有效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維持並提升市民之居住環境及公共利益,爰擬訂本自治條例草案。
備註
本法案前經市長於109年12月3日批示「再議。」本件係經110年1月15日彭副市長室會議及110年1月19日市長室會議確認政策續行推動而重送本局審議。因送至本局審議之版本與本局第745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版本相同,是本件無須重提本局法規委員會審議,逕提請市政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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