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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111.06.17
收文字號
1113024364
提案名稱
廢止「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提案狀態
送交法規會議審議
提案機關
產業發展局
法規型態
自治條例
法規類別
產業發展類
異動區別
廢止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本府過往為促使本市內湖輕工業區(按即現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下簡稱本區)土地之整體利用及發展,復考量當時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採正面表列允許使用項目之立法方式,以致缺乏彈性,不利特定產業或工業進駐本區,爰於79年制定公布本辦法。嗣隨著本區逐步發展及產業結構改變,本府依本辦法第4條第5款規定,自89年起陸續以12次公告得進駐本區之產業項目,以解決本區內支援性產業與從業人員日常生活所需之服務需求。 按本辦法性質為實質自治條例,並屬對於涉及本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適用。查現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範經過歷次修正,對於本市各工業(產業)區已改採較具彈性之負面表列方式。又查現除本辦法外,其餘本市各工業(產業)區之土地使用及管制,均係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或於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載明核准使用項目及條件。經本府多次研商,並經109年7月17日市長室會議決議,將本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及上開依第4條第5款規定所為歷次公告產業項目及相關規範事項納入修訂「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土地使用規定暨「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回饋規定計畫案。上開都市計畫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110年12月9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6次會議審議決議,為避免扞格,上開都市計畫將俟本辦法公告廢止時併予公告實施;至於上開都市計畫未予以規範部分,自應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範。 爰此,本府為避免本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疊床架屋,致使本府行政效率低落,甚而因彼此規範有所衝突,衍生本府各權責機關裁量欠缺一致,使民眾無所適從之情形發生,本辦法應予以廢止,並有列入優先法案之必要。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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