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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vron_left 回上一頁 法規提案詳細內容

發布日期
111.07.06
提案名稱
訂定「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及連署查對作業辦法」
提案狀態
公(發)布
公(發)布文號
府法綜字第1113026670號令
提案機關
民政局
法規型態
自治規則
法規類別
民政類
異動區別
制(訂)定
提案內容
重點說明
(一)按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臺北市政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民政局定之。」 (二)為俾本市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採行電子提案及連署時,其辦理提案與連署方式及查對作業之相關事項有所依據,爰依上開規定之授權,擬具「臺北市公民投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及連署查對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條文共計十四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1.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2.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3.第三條明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4.第四條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採電子系統徵求提案或連署時,電子系統認證碼之領取方式。 5.第五條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將提案或連署網址公開作為提案或連署之用。 6.第六條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使用電子系統徵求提案或連署功能及使用電子系統之期限。 7.第七條明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提出之方式及次數限制,以及提案人或連署人併採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者應同時提出之規定。 8.第八條明定提案人名冊紙本、連署人名冊紙本及電磁紀錄之審核、查對作業與提案及連署人數不合規定時之處理方式。 9.第九條明定提案人或連署人名冊併採紙本及電磁紀錄時之人數計算及重複提案或連署之處理方式。 10.第十條明定創制案或自治條例之複決案於公告前已實現創制、複決之目的者,應即停止該公民投票案電子系統徵求提案或連署。 11.第十一條明定電子系統運作及維護及電子系統操作諮詢服務提供之權責機關,及提案人之領銜人負有向提案人及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之責。 12.第十二條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妥慎保管電磁紀錄,其涉及個人資料之部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以及電磁紀錄、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紙本保留期限之規定。 13.第十三條明定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民政局訂定。 14.第十四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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